解決完惱人的勞資問題後 心情好了起來 所有的烏雲散開來了
5/5開始無預緊的被放[無薪假] 幾天後收到通知不用來上班
(無薪假不是說放就放的耶!http://www.epochtimes.com/b5/8/12/23/n2372907.htm)
公司以[解散]為由遣散我們 並給我們[遣散費]讓我們離開
這份工作做了7.8年 每天都在緊張之中度過
老闆總是將自己在家或與人相處不快的情緒帶給大家 讓同事們產生諸多的壓力
自己的關卡過不去時 總是將收公司或叫員工滾蛋掛嘴邊消氣
想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我們總是在接收老闆不時給予的負面情緒及壓力
出國旅遊再也無法消除我們的緊張 ~當然領人薪水 就是得如此
曾經 我告訴自己 等到有一天老闆不需要我了 我會頭也不回的離開
顧名思義[遣散]=[非自願離職]
(所以被遣散時公司須給我們 非願離直證明書 保障我們
但不是每個公司都會自動給 所以不要忽略了自己的權益)
因為了解她的"習性" 所以在等不到遣散費的情況之下
我告訴她我要申請失業給付 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網路可下載格式 但要有"非"自願的字樣歐!)
如我所想 這個老闆不但公司沒解散 反而後悔不給遣散費
並且告訴我:妳去勞工局申訴我阿!勞工局說給我就給....舊制也不干我事啊!
[96年7月以前投保為舊制 96年7月後改為新制
舊制遣散費算法為一年一個月月薪 新制一年為半個月
(1)無論新舊制是否為同一老闆 只要所屬同一家公司
即使換了老闆 舊制轉新制新老闆也必須概括承受
(2)甲公司轉為乙公司 年資一樣不變 所以就算換了負責人 年資一樣保留]
第一次協調是圍外的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http://1058487.omap.com.tw/
因為不俱約束力 想當然爾我們的權益在此並未發生作用
我也不想告她畢竟是親戚 但她堅稱我們是惡意不去上班......
這次 我們遇到了認真盡職站在勞工立場的[勞工局] 不畏強權 不怕辱罵
在勞工局陳小姐的幫忙及爭取之下 我們拿到了折扣後的[遣散費]
也因為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證明了我們的清白
遇到這樣的事 許多勞工朋友一定是摸著鼻子默默的離開
但我們的權益因此而損失 並讓這樣的公司及老闆繼續欺壓要養家的可憐勞工
若走到要打官司的地步時 又沒有錢可以打官司
這時可以請[法律扶助會]幫助我們 它可以免費諮詢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我們有房貸養家及一些開銷 雖然我們沒有拿到全部的遣散費
但至少可以撐個一陣子 現在工作不好找
這就是我們要保障並爭取自己的權益所在
ps.我們可是一家三口都是同一老闆呢!
案例:
大貴在披薩店服務14年,近幾年連鎖加盟的披薩店如雨後春筍成立,對大貴的公司形成不小壓力,營業額每況愈下。這陣子,公司裁員傳聞不斷,尤其是十年資歷的老員工將列入優先「走路」的對象。
大貴聽說,新制退休金實施後,新制的資遣費將比舊制少掉一半,聽說老闆計劃在新制上路後,用新制的低資遣標準,資遣老員工,省下一筆人事成本。大貴相當惶恐,假使14年年資都被打了五折,資遣費還不到30萬,一家老小日子怎麼過下去?
解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的工作年資,當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資遣費由雇主按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規定。
新制退休金實施後,選擇新制的勞工,被老闆資遣時,資遣費必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一年年資,發給二分之一工資計算。由於大貴在披薩店14年的年資都屬於舊制時期的年資,如果老闆要資遣,必須根據勞基法資遣費計算方式,雇主不可採新制的資遣標準,計算大貴的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在同一雇主的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例如大貴工資4萬元,14年的年資就可領取14個月工資,即56萬元的資遣費。如果老闆執意以新制每年年資發給二分之一工資計算資遣費,將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勞工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雇主最高將被罰處新台幣25萬元。
新制退休金在 94年7月1日 上路,勞工若在新制上路後被資遣,資遣費必須分為舊制年資與新制年資兩段計算。如果大貴舊制時期年資14年、新制時期年資2年,資遣費就採兩段計算,舊制時期的資遣費就有56萬元,新制時期的資遣費就有4萬元,合計60萬元。
為確保橫跨新舊退休制度的勞工權益,勞委會規劃勞工退休金條例時,就直接在法令明訂舊制資遣費的處理方式,以及雇主的罰責,避免雇主侵害勞工權益。
相關法規請參考:
法規: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離職前6的月的平均薪資 = 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預告期間依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2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基法 94-6-30 前,舊制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當勞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 94-7-1 後,新制開辦後,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舊制:應該是你2個月又6/12月的平均工資。
新制:1個月的平均工資+ 6/12乘以1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1/2
兩者比較:
相較於新舊兩種退休制度,乍看之下,新制的資遣費比舊制的少,而且還有六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如果勞工的新制工作年資超過12年,最多也只有六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且勞退新制屬於個人帳戶制,工作年資可以帶著走,萬一被資遣時,資遣費加上新制時期老闆提繳的退休金,兩者合計,將比舊制拿到的資遣費還多。
新制與舊制最大的不同是,選擇舊制,勞工如果拿到資遣費、就無法領到退休金;如果領到退休金、就不可能領到資遣費。當選擇新制後,老闆就得每月提繳退休金匯入勞工的退休金帳戶,萬一勞工被資遣,老闆還得依照年資發給資遣費,勞工等於賺到退休金跟資遣費,兩者合計比起舊制的資遣費還多。
新制最大好處是,退休金屬於個人帳戶,只要你一參加新制,老闆就得按月提繳工資的6%到自己的帳戶,不管勞工跳槽或被老闆資遣,這筆退休金都在自己手裡,被資遣時,老闆還得再付一筆資遣費,勞工更有保障。
補充:
還有你如果失業且符合下例條件的話還可以請領失業補助!請領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勞工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之前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已滿一年,並向公立就業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仍然沒有找到工作或是參加就業訓練,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每月發一次,按之前六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發給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申請時,必須準備離職證明書、身分證正、影本各一份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問題可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查詢。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依據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勞動基準法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01139/01139911210.htm
勞工退休金條例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03623/03623930611.htm